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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1-12 16:22:07 阅读119 评论1 122011/01 Jan12
倪立赶律师,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 党支部书记。
1998年开始执业,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,系温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委员会副主任,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,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温州市医疗纠纷调解法学专家库成员,擅长于知识产权、行政争议、公司事务、房地产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。
主要知识产权成功代理案例:
1、 人本集团公司“人本”驰名商标司法再认定及系列侵权维权诉讼案
2010-8-27 8:35:24 阅读47 评论2 272010/08 Aug27
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律师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
2010-4-26 12:58:52 阅读98 评论2 262010/04 Apr26
“不争是最好的争”,这是一句台词,来源于电视剧《贞观盛世》中岑文本临终时与其义女对话时说的。今日突然起来了这句话。
“不争是最好的争”是岑文本的为官之道。岑文本恪守原则,忠于国家,忠于唐太宗,潜心研究历史,低调做事,深得唐太[宗的赏识。而岑文本,也从一个小吏,最终官致宰相。但是,他辅佐的吴王李恪却最终未能继承王位,让一向并不看好的晋王李治得了天下。岑文本分析了原因:太子李承乾身边虽有很多能人,但太于想保守储君的位子,与魏王李泰、吴王李恪以及其他窥视王位的兄弟整天是争呀、斗呀。唯有李治,整日在家学老子,表面上无所事事,无所作为,远离政治斗争的旋涡,最终唐太宗选择了他继承帝位。真是,有心栽花花不开,无心插柳柳成萌。
2010-4-22 11:32:24 阅读118 评论0 222010/04 Apr22
核心提示:国美集团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案,将于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。黄光裕案,除了黄本人外,还牵涉了大批政府高层的落马,如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、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。此次庭审,控辩双方均为“大牌”,其中主辩为“中国刑辩第一人”田文昌。
昔日的黄光裕,风光无限,连续几次名列中国首富,令尔辈们赞叹不已,只能仰视之。他的财富积累故事,让各式各样的媒介吹了又吹。而今,黄光裕站在了被告席上,媒介又热闹起来了,嘘唏不已,又是一番喧嚣。真是成也媒体,败也媒体。
黄光裕被控三宗罪名:非法经营罪、单位行贿罪、还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。检
2011-12-15 12:29:25 阅读34 评论0 152011/12 Dec15
时间:2006年1月27日 地点:北京市 ,贪官:房山区政协副主席许志远,情妇:女机要员陈红(化名) ,被杀过程:2006年1月27日,刘晓明让许发短信将陈红约到了自己的厂子中。随后,他将陈红掐死。当天,刘晓明架起木柴,洒上助燃的涂料,焚烧陈红的尸体。
时间:2010年 地点:温州市 ,贪官: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,情妇: 邵慧灵 江省老干部局干部,谋杀方式:亲自杀人。
2011-12-8 6:27:51 阅读31 评论2 82011/12 Dec8
佛祖,我想对你说
温州实验小学 倪田桓
“哐,哐,哐……”
一缕春烟在天空中悄然升起,伴随着钟声,逐渐在空中消失殆尽一股清泉从那山涧中留下,环绕在寺庙周围。
望着来来往往的人们向所谓的“神”跪拜,请求保佑自己和家人,我的眼中充满了不解,兴许是我年幼无知,从不迷信“神”的存在,看着人们一个个不停地向一座金灿灿盘腿而坐的铜像跪拜,供奉自己的钱财,只是为了一个不知什么时候可以兑现的愿望,我甚至觉得有点可笑。
佛祖,我想对你说,你的法力无边在哪儿呢?莫不是一段美丽的神话,一种欺骗的手法?在事实之中所体现的只有你的懦弱。
一场洪水来了,人们都在水中痛苦地吼叫、挣扎,不知是大声的求救还是临死前最后的一声哀叹,无数的手拼命向岸上的净
2011-12-7 16:31:45 阅读43 评论0 72011/12 Dec7
基本案情:
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指控:
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间,被告人林子绍专门从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,即以自定利率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并结算,再转手倒卖并结算,从中赚取差价,并以杭州骆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,作为从事上述业务的中转资金账户,共计倒卖银行承兑汇票363张,票面金额合计约21.36亿元。其中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间,被告人林子绍从曙光金印业集团有限公司、温州特成物资有限公司、温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、浙江泰钢不锈钢有限公司、浙
2011-11-7 17:19:30 阅读134 评论0 72011/11 Nov7
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
邹挺骞
温州金融危机爆发后,坊间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很多,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。故将主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:
一、关于约定利率问题
银行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,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,但利率以何为限?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都未作规定。只有司法解释对此有作规定,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规定,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……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(包括利率本数)。超过此限度的,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6.56%,则民间借贷不能超过6.65的四倍,即26.24%,换算为温州民间的通俗算法,也就月息2分2厘左右。因此,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考察,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高利率,但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四倍利率以内,超过部分不予保护。有人认为,四倍的“红线”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“分水岭”。虽然这个提法仍有待商榷,但在没有更好的区分方法之前,可以采用这一标准。
二、关于无约定利率问题